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现年37岁,“三人行”律师团队主任,执业箴言:以更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团队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贵州高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8 13:51)    点击:220

济宁律师分析案情

  5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的首个国际家庭日,为切实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贯彻实施,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家庭教育的浓厚氛围,贵州高院推送五例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适时发出家庭教育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令相关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有效提升家庭教育质量提供法律依据,确保家庭教育落地见效。贵州法院一直立足审判实际,积极探索多元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深入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2022年以来,修文县法院、遵义中院相继挂牌成立全省首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全省首批“法院+妇联”家庭教育服务中心;多家法院出台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法官工作室等,全省法院逐步搭建起全方位、多层次、无缝隙、全覆盖家庭教育指导共谋共建共享新格局,为共同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努力实现“依法带娃、教子有方”目标任务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一

  对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发出贵州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

  ——袁某与熊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某、熊某协议离婚后,婚生子女袁某1、袁某2跟随父亲袁某生活,由熊某支付抚养费,因双方情感矛盾问题,在长达近半年时间内,熊某仅探望袁某1、袁某2一次,且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在家庭教育中严重缺位,影响了孩子健康成长。袁某1、袁某2遂将熊某诉至法院。

  【指导内容】

  遵义中院认为,父母虽离异,但依然肩负着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对子女的教育责任。熊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袁某也未配合熊某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父母二人对于袁某1、袁某2的家庭教育均存在失职行为,遂向袁某、熊某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袁某、熊某相互配合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多关注袁某1、袁某2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袁某1、袁某2;尽量弥合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的感情伤害,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并不能因父母离异而被忽略和逃避。本案中,由于父母监护的缺失,法院向未成年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父母相互配合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多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态和心理情感需求,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搭建“法院+妇联”模式,充分利用妇联的资源优势,通过现场教育指导会,提供家庭矛盾分析、科学育儿、亲子沟通等方面专业指导,将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融入社会支持体系。

  案例二

  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的未成年人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蒋某与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肖某因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未成年人在道路上行驶,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挂,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致两名搭载的未成年人一死一伤。受害人家属将肖某及其母亲姜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查,事故发生时肖某年仅14周岁,不符合年满十八周岁才能申领驾照的规定。

  【指导内容】

  修文县法院认为,姜某作为肖某的母亲,在肖某父亲离世的情况下对肖某疏于管教,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培养其拥有良好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客观上对肖某的健康成长形成阻碍。遂向姜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姜某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沟通、多联系,了解孩子的详细状况,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立德树人”,只有家长切实承担起教育责任,对未成年人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正确的培育引导,才能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本案中,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及时纠正姜某教养不作为的育儿理念,督促姜某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修文县法院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关工委、教育局、民政局、妇联、交警队等部门代表共同开展了一场特殊的“家长会”,对姜某履行监护职责并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分别给出专业建议,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三

  对辍学的未成年人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与王某之长女王某1(现年14岁),因父母经常吵架,其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王某1选择逃离原生家庭外出打零工。

  【指导内容】

  关岭县法院认为,周某与王某作为王某1的父母存在监管不严、照顾不周、教育缺位的情况,忽视了王某1的生理、心理、情感需求。遂向周某与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周某与王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尽到对王某1的监护义务,督促其寻回未成年子女王某1接受法定义务教育。

  【典型意义】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本案中,王某1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教育令》有利于依法纠正其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周某与王某收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后,当即表示接受批评教育并改正。事后,关岭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跟踪回访,王某1已重返校园,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且表现良好。

  案例四

  对不配合办理未成年人高考事宜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杨某某与李某某变更监护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系李某某与杨某某之女,自杨某出生后,李某某长期离家出走未对杨某进行过照管和教育。后杨某某意外死亡后,李某某仍怠于履行照管教育义务,直至杨某因高考报名需李某某出具工作和居住证明等材料,但经多次与李某某联系,其均不予配合,为保证被监护人杨某顺利参加高考,杨某的叔叔作为临时监护人遂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权诉讼。

  【指导内容】

  乌当区法院认为,李某某存在严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事实,并基于案件情况特殊,法官对李某某进行严厉批评,要求其开庭前先行办理杨某的高考报名事宜。高考报名事项办结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撤回变更监护权申请,为督促李某某在后续生活中确实履行监护职责,规范其“失职”行为,法院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李某某多关心杨某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络频次,关系和了解杨某成长的详细状况。并联合乌当区教育局、妇联、村委会协助执行,持续督促。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唤醒家长的家庭教育自觉,高考是未成年人人生的重要时点,受教育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案中,李某某作为监护人,家长意识淡薄,存在养而不教、教而不当行为,属因教养缺位并损害未成年人子女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法院以责令先行办理高考事宜、联合多方部门督促教养等“柔性司法”方式拓展家庭教育指导,从法律的角度告诉我们,作为父母对未成年人不能只管“生”不顾“养”,要让监护人“依法上岗”,通过司法力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五

  对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被告人杜某等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杜某(2003年6月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2021年6月杜某与徐某在快手APP上相互辱骂并“约架”,杜某、贾某等10人持棒球棍到火车站与徐某、邓某等4人发生斗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杜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其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事实,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指导内容】

  遵义中院通过调查成长经历,了解到杜某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其从小由祖父母照顾,与父母关系生疏。初中毕业后待业,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密切。法院向被告人杜某父母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一、多与杜某进行沟通交流,建立亲子感情,至少两周一次到看守所看望杜某,了解、关心杜某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二、密切关注杜某心理健康状况及情感需求,及时了解其心理动态,向其灌输积极向上的思想观念,帮助其建立自信;三、杜某释放后,父母应认真严格履行监督管教责任,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帮助杜某改正不良行为习惯,早日回归正轨。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应当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本案中,法院对家庭教育失范的杜某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持续跟踪帮教,杜某的父母在家庭教育理念、责任意识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现杜某已刑满释放,与父母共同生活,家庭监护、亲子关系得到改善。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 六盘水市实验小学教师吴明兰

  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我国家庭教育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家事”上升为“国事”,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于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对于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将积极对未成年人的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引导、帮助他们正确履职,从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家庭氛围,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奉献自己的力量。

  贵州省人大代表 遵义市航天高级中学教师姚小梅

  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意义重大,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协同发力。我注意到,近期贵州法院在推行《家庭教育促进法》上有一系列创新实践,先是在修文县挂牌成立了全省法院首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又在遵义建立覆盖辖区两级法院的“法院+妇联”家庭教育服务中心,这些举措聚合了司法审判和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大合力。希望我省法院能够再接再厉,在此基础上总结研究,进一步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权益全方位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img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韩光军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韩光军律师,韩光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韩光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0537507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韩光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宁律师 | 济宁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韩光军律师主页,您是第1183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