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现年37岁,“三人行”律师团队主任,执业箴言:以更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团队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没离婚又结婚,二次婚姻自始无效!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22-05-18 13:46)    点击:251

济宁律师分析案情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原告小孙(化名)与小香(化名)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李字02-×××-4×;2003年11月,原告小孙在未解除与小香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本案被告小杨在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鄂荆婚结(B)字第(2003)×××号,且共同生活至2021年1月,后因感情问题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到荆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时,发现小孙曾有过一次登记结婚。之后,小孙向荆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原告小孙与被告小杨的婚姻无效。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本案中,原告小孙与被告小杨办理结婚登记时,小孙并未与小香解除婚姻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属于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重婚为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故应当依法认定原告小孙与被告小杨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原告小孙与被告小杨的婚姻无效。

  法律释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官提醒

  现代社会,恋爱自由、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但无论何时,必须遵守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本案中,小孙已经与小香领了结婚证,但却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小杨领了结婚证,违反了法律法规,所以与小杨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男女双方一旦领取结婚证,步入婚姻的殿堂后,就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一旦出现重婚现象,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取缔,而且会面临着刑法的制裁。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img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韩光军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韩光军律师,韩光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韩光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0537507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韩光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宁律师 | 济宁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韩光军律师主页,您是第1189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