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离婚又结婚,二次婚姻自始无效!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22-05-18 13:46) 点击:251 |
济宁律师分析案情案情简介 2002年3月,原告小孙(化名)与小香(化名)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李字02-×××-4×;2003年11月,原告小孙在未解除与小香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本案被告小杨在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鄂荆婚结(B)字第(2003)×××号,且共同生活至2021年1月,后因感情问题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到荆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时,发现小孙曾有过一次登记结婚。之后,小孙向荆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原告小孙与被告小杨的婚姻无效。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本案中,原告小孙与被告小杨办理结婚登记时,小孙并未与小香解除婚姻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属于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重婚为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故应当依法认定原告小孙与被告小杨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原告小孙与被告小杨的婚姻无效。 法律释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官提醒 现代社会,恋爱自由、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但无论何时,必须遵守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本案中,小孙已经与小香领了结婚证,但却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小杨领了结婚证,违反了法律法规,所以与小杨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男女双方一旦领取结婚证,步入婚姻的殿堂后,就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一旦出现重婚现象,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取缔,而且会面临着刑法的制裁。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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