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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委托炒股,亏了谁赔?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1 10:53)    点击:574

济宁律师讲解案情

  恋爱期间女方委托男方炒股,因操作不当股票亏损,女方该不该向男方索要赔偿?近日,开化法院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吴某与叶某原系恋爱关系。2021年吴某将其股票账号密码交于叶某,由其操作股票买卖,账户内余额约20万元。此后,该账户股票交易余额有亏有盈,吴某也多次从账户中大额转入、转出资金。

  在双方微信聊天中,叶某多次向吴某承诺会弥补其账户的亏损。一年后,双方分手,吴某认为由于叶某的操作导致其账户亏损13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叶某赔偿。

  庭审现场

  被告叶某认为,在恋爱期间,自己帮助吴某操作股票账户,属于男女朋友之间的好意施惠,不存在法律关系。当初的承诺是基于双方感情基础,现在分手了,自己不应承担原告吴某的亏损。

  对于该股票账户的盈亏数额,被告叶某承认其操作股票期间内的亏损为6万元,而原告吴某却认为总亏损为13万元。因此,法院向原告吴某释明应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账户的盈亏,但原告吴某却拒绝鉴定。

  法院认为

  原告吴某出于信任将股票账户交由被告叶某操作,双方未约定系有偿炒股,被告叶某也未收取原告吴某的任何报酬,符合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同时,被告叶某对原告吴某所作出的“承诺”系其对原告吴某股票损失赔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因为原告吴某拒绝鉴定,也未向法院提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无法确认其他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叶某赔偿原告吴某6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叶某在履行期间内支付了赔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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