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员载客“驶”不得,危险驾驶被判刑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1 10:48) 点击:181 |
济宁律师讲解案情 1月26日,开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31日,被告人马某驾驶核载9人小型普通客车,以100元/人的价格在浙江省东阳市、义务市等地搭载了19名乘客驶往江西省,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22%。途中被高速交警发现后,马某驾车从高速开化收费站闯卡后驶入开化县城,在县城内两次停车卸载乘客。随后,马某驾车沿县道继续驶往江西,途中被交警查获。马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法院判决 开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不仅包括常见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还包括严重超员载客或严重超速行驶的情况。春节临近,法官在此温馨提醒,广大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超额载客或者超时速行驶,这不仅对他人和自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文章已同步到:
|